广州番禺区交通事故赔偿案:停运损失的认定与判决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5-02-20 16:45:04
引言:
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及到了关于停运损失的争议。本文将围绕该焦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10日10时25分许,在广州市番禺区禺山大道银座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原告赵某强驾驶的车牌号为粤ABY****的小型汽车与被告骆某珍驾驶的车牌号为粤L8****的小型汽车相撞。事故导致赵某强的小型汽车受损,并于同年12月17日至12月20日期间进行了维修,共耗时4天。赵某强主张其作为网约车司机,每天平均营运收入为350元,请求赔偿停运损失共计140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原告赵某强认为自己因车辆维修导致了停运损失,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进出厂证明及滴滴平台流水等支持其主张。被告骆某珍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则抗辩称,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其实际营运收入情况以及运营成本。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事故发生前的营运收入情况、受损车辆的运营成本和平均利润等,但考虑到本地区同行业平均营运收益水平、运营成本等因素,酌情按300元/天标准支持原告停运损失1200元(300元/天×4天)。判决由被告骆某珍向原告赵某强赔偿停运损失12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如何认定和赔偿的问题。
律师提醒:
在类似案件中,原告应当尽可能提供详实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营运收入记录、银行流水、第三方平台数据等。本案中原告赵某强的做法值得肯定,他提交了多项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营运状态,但在计算停运损失时未扣减运营成本,这是不足之处。建议在提出索赔金额时应扣除合理的运营成本,以确保索赔金额更加准确合理。
对于被告而言,在面对原告提出的高额赔偿要求时,应仔细审查对方提供的证据,并积极收集反驳证据。同时,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阅读条款,了解免赔事项,以免在理赔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华为任职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