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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伤情、费用认定及责任承担如何判定?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5-02-20 16:44:25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赔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争议,涉及伤情与事故的关联性、赔偿费用的合理性以及责任承担主体等问题。下面我们通过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来看看这些争议是如何解决的。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31日08时30分,梁某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搭载赵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行驶时,因实施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导致赵某腰部受伤,同时造成6格护栏损坏。经交警认定,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先后前往多家医院治疗。事发当日在甲医院急诊,初步诊断为腰部损伤;之后在乙医院门诊治疗,6月11日被确诊为胸12椎体急性压缩性骨折。此后,赵某又多次在不同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持续到2023年4月。赵某主张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12329.19元、护理费6720元、误工费12873.28元、营养费1120元、交通费500元,要求梁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赔偿。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赵某认为自己的一系列治疗都与本次交通事故相关,应得到相应赔偿。梁某和保险公司则对赵某的多项主张存在异议,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受伤部位为腰部,事故当天胸部CT检查未见明显异常,所以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双肾积水等疾病与事故无关;对于护理费、营养费,认为赵某主张的时长和金额不合理;对误工费,质疑赵某的工作和收入证明,认为其处于产假期间不存在误工损失;保险公司还辩称其与梁某的保险关系和梁某与赵某的侵权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梁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网约车未通知公司,应免赔。

法院认定:法院经分析赵某提交的病历等证据,采信了赵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胸12椎体急性压缩性骨折的主张,认可有病历或检查报告佐证的医疗费;结合赵某的伤情和医嘱,酌定了护理费、营养费;认定赵某主张的交通费合理;核实赵某工作情况后,依法调整了误工费计算方式;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认为其关于保险合同关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抗辩有理,但车辆用途改变免赔问题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法院判决:一是梁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赵某24576.9元;二是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梁某负担。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责任方需对受害人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和依据。本案中,法院依据这些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证据,对赔偿争议作出了公正判定。

律师提醒

从赵某的角度看,她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就医并保留了大量病历资料,为证明伤情和治疗过程提供了依据,这一点值得肯定。但在主张误工费时,仅提供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据略显单薄。在涉及误工费赔偿时,除了工作证明,还应尽量收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这些常规证据,应提前准备好合理的解释和补充证据。

对于梁某而言,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与受害人沟通,配合处理赔偿事宜。在保险公司提出车辆用途改变免赔的问题时,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并非改变车辆用途从事营运,如纳税截图、平台接单记录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时,应遵循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若认为被保险人改变车辆用途影响保险责任,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合理时间内明确告知被保险人相关情况。在面对赔偿争议时,应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协商,避免简单地拒绝赔偿,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驾驶车辆还是乘坐车辆,都要时刻注意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和就医,保存好所有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交警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票据、病历等。在涉及赔偿问题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主张赔偿金额,若对赔偿存在争议,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华为任职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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