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工伤律师:劳动者工伤十级,2万私了,仍获赔7万余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10:03:18
引言: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宗典型案例,认定工伤十级的劳动者于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2万元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最终判决用人单位额外支付赔偿款。
案情回顾 原告于某经人介绍,受雇于包工头孙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某化妆品公司工地从事钢架拆除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300元。2020年10月12日,于某在使用切割机作业时,不慎被钢材砸伤口部,经医院诊断为唇部开放式损伤并挫裂伤、上颌骨骨折及多颗牙齿断裂。事故发生后,工程发包方广州市白云区江高联某钢构工程部支付了初期的3500元医疗费。 2020年12月9日,在江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由联某工程部"出于人道主义"再支付于某2万元,于某承诺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后于某的伤情经广州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确认为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4月11日。因联某工程部拒绝承担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于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白云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 原告于某观点: ???? 被告联某工程部观点: ???? 白云区法院认定: ✅ 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律师,广州白云区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策略一: ???? 策略二: ???? 策略三: ✅ 给劳动者的实用建议:
协议约定的2万元仅是针对后续种牙的医疗费用,并非一次性了断所有的工伤待遇。自己在签订协议时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不清楚依法应享有的权益,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要求联某工程部依法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协议是双方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签订,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协议明确约定于某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故其再次申请仲裁和诉讼属于违约,请求法院驳回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1️⃣ 联某工程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孙某,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 涉案《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于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之前,于某当时对其法定权益缺乏充分认知。协议以2万元了断纠纷,远低于其十级伤残依法应获得的待遇,内容显失公平。其中排除诉讼权利的约定无效。
3️⃣ 于某通过申请仲裁和诉讼的行为,行使了撤销协议的权利。为避免诉累,2万元款项直接在本案应付款项中予以抵扣。
判令联某工程部向于某支付:
1️⃣ 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4月1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9150元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675元
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25元
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100元
5️⃣ 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
6️⃣ 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7️⃣ 医疗费642.96元
以上各项合计78332.96元,抵扣2万元后,联某工程部实际需支付58332.96元。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于某没有因为已经拿到2万元而放弃,而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先后启动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取得了决定书和结论书。
于某方没有全盘否定协议效力,而是精准主张该协议是在未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其对本可获得的法定权益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内容显失公平。这一定性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成为推翻"私了"协议的关键。
于某方清晰地认识到,虽然直接雇佣他的是包工头孙某,但合法的用工责任主体是将工程违法发包的联某工程部。
1️⃣ 受伤后先认定工伤:无论公司是否配合,都应尽快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这是获得赔偿的第一步。
2️⃣ 谨慎签署"私了"协议:在工伤认定结果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之前,不要轻易签署任何一次性了断的协议。
3️⃣ 保留所有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医疗记录、交通票据、沟通记录等,尤其是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必须妥善保管。
4️⃣ 寻求专业帮助:工伤理赔程序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多,建议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以免因不懂法而权益受损。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