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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工伤律师:大龙街某员工上班途中车祸属工伤!企业判赔8.9万余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10:02:18


引言: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劳动者而言不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会带来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工伤认定后,赔偿究竟该由谁承担?番禺某公司声称的“重复报销”能否成立?

案情回顾

      官某于2021年9月27日入职广州某有限公司罗家分店(以下简称“某店”),担任营业员。同年10月17日17时45分许,官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在番禺区大龙街罗家路路段与一辆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受伤,对方逃逸,交警认定官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事故后,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两次住院共计33天。

      经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此次事故属于工伤。随后,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官某为玖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10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因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官某提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仲裁结果,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929.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7715.2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9152.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护理费4950元、工资21864.51元在内的多项费用,合计181911.99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1️⃣ 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否重复?
被告某店辩称,官某已在另案的交通事故纠纷中获得了误工费41360元,这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性质相同,不应重复支持;其获得的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性质相同,亦不应重复赔偿。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谁支付?
某店认为,其在官某入职后一个月内(2021年10月22日)为其参加了社会保险,该笔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停工留薪期后的工资应否支持?
某店认为官某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未提供劳动,故不应支付其2022年2月17日之后的工资。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 关于重复赔偿问题: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在第三人侵权获得民事赔偿后,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官某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某店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
✅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广州市番禺区社保部门的复函,某店虽在官某受伤后(2021年10月22日)为其补缴社保,但因受伤时间在补缴之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但法院指出,该款项应先行由社保基金核定是否支付,故在本案中对该项诉请予以驳回,官某可另行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 关于工资支持问题:官某未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且未提供劳动,故对其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届满后的工资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罗家分店应向官某支付: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715.2元(按8个月x 7214.4元/月计算)
???? 停工留薪期工资:26,400元(4个月x 6600元/月)
???? 护理费:4,950元(33天x 150元/天)
以上三项合计:89,065.2元                                         

法律分析

✅工伤赔偿法律依据

1️⃣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用于认定官某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据此计算其玖级伤残应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工资)。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参照当地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4️⃣ 《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19]22号)第一百六十四条:该条文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30日内补缴社保的,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包括在内。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广州番禺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给劳动者的提醒:
???? 收集、整理证据是关键本案中,官某积极收集整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对确认劳动关系,有着关键作用。
???? 及时认定和鉴定:及时请求交警部门、人社局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很关键,取得事故认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双赔:上下班途中遭遇非己方主责的交通事故,法律支持“双赔”,但医疗费等实际支出费用除外,工友们,不要被用人单位“已获赔就不再支付”的说法误导。

⚠️ 给用人单位的提醒:
✅ 合规用工:用人单位必须牢记“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参保是硬性规定。否则,很有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 人文关怀:员工发生工伤后,企业可积极沟通、垫付医疗费、派人护理,避免矛盾激化,可为后续调解、私了创造条件。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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