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工伤律师:工地工人跌落,腰椎骨折,雇主与公司连带赔偿工人14.7万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09:23:40
引言:广州增城区一工人在作业时因提升机突然启动导致高处坠落,腰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天河区法院判决雇主与公司连带赔偿14.7万余元。
案情回顾 王某秀于2021年8月经李某国介绍,进入广东某公司承建的广州市增城区某隔离改造项目工地担任泥工,负责搬运材料。同年9月9日下午,王某在一楼使用载货提升机向二楼运砖时,提升机突然上升致其从2米高处坠落,造成L1-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肺挫伤。先后在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住院4天)和增城区朱村街社区服务中心(住院30天)治疗,医疗费15367.34元由甲公司垫付。经鉴定,王某秀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1️⃣ 争议焦点 ????赔偿金额计算 2️⃣ 法院认定 3️⃣ 判决结果 ✅判决依据: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广州天河区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给劳动者的建议 ✅ 给雇主及公司的警示 ✅ 争议解决策略
????责任主体认定
--> 李某国主张自己仅为班组代表,并非雇主;
--> 甲公司称工程已分包给李某国,且事故系王某秀自身操作不当或他人误操作导致。
--> 甲公司对残疾赔偿金标准(按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天数及护理费标准提出异议;
--> 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但未获法院支持。
--> 李某国与王某秀存在雇佣关系(基于报酬支付及管理事实);
--> 甲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失;
--> 提升机操作不规范且无安全培训,甲公司承担安全管理失职责任;
--> 王某秀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自担10%责任。
--> 李某国赔偿王某秀147481.04元(扣除已付医疗费);
--> 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案件受理费5096元由王某秀负担2800元,李某国负担2296元。
????《安全生产法》第103条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将项目发包给无资质个人的,需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作业前务必确认现场安全设备是否规范(如提升机有无专人管理);
--> 保留雇佣证据(微信支付记录、工作照片、证人信息);
--> 受伤后立即就医并保存医疗记录,及时申请伤残鉴定(本案鉴定费2420元获支持)。
--> 发包工程需严格审查承包方资质与安全生产条件(甲公司因选任过失连带赔偿);
--> 加强现场安全培训与设备管理(提升机无人监管系事故直接原因);
--> 垫付医疗费可抵扣赔偿(甲公司已付15367.34元),但需明确性质。
--> 雇主可购买雇主责任险转移风险;
--> 公司发包工程应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划分。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