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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工伤律师:南沙企业未购社保,船舶维修工获赔5.6万目录外医疗费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09:21:29

引言:在广州南沙区,一名船舶维修工因工伤遭遇严重烧伤,企业未购买社保,导致高额医疗费纠纷。本案中,超出工伤保险目录的5.6万余元医疗费由谁承担?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30日,马某利在广州市南沙区某地船舱进行烧焊作业时,因船舱突然起火被严重烧伤。该事故被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三级伤残。

     马某利在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等机构治疗,总费用合计563990.35元(含外购药2010元、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7680元)。

      被告广州某船舶维修有限公司未为马某利缴纳工伤保险,但垫付了医疗费568230.35元(含外购药2010元、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11920元)。同时,公司为马某利投保的商业保险已赔付582400元(含医疗费3000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争议核心:超出工伤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核定金额56105.38元)应由谁承担?

  • 原告马某利:主张无须返还任何工伤医疗费,认为企业未购社保,应全额承担医疗费以体现公平正义和工伤保险条例精神。

  • 被告广州某船舶维修有限公司:辩称仅承担工伤保险基金范围内的费用,超出部分(56105.38元)应由马某利个人承担,并提交了仲裁委核定的目录外费用证据。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

  • 关键事实:无证据证明马某利对工伤存在过错(如违规操作),治疗中超出目录的药品为康复必需。

  • 法律原则:工伤保险制度旨在分散企业风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救治伤者应优先于目录限制。

⚠️ 判决结果:马某利无需向企业返还目录外医疗费56105.38元(仲裁裁决的其他未处理事项,如外购药等,法院不作调整)。


法律分析

???? 裁判依据:

???? 风险分散原则:判决书明确指出“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非免除风险”,强调企业作为风险承担者。
???? 无过错责任:法院认定“工伤保险待遇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包括目录外部分)属于直接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 救治优先:判决书强调“在执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用药与救治伤者之间,优先考虑救治的实际需要”。

律师建议

1️⃣  肯定原告做得好的地方:

???? 及时维权:马某利在事故后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仲裁,避免了证据灭失风险。
--> 劳动者应学:工伤发生后1年内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
--> 同时建议:保留所有医疗单据和理赔记录,作为索赔依据。

2️⃣  肯定被告做得好的地方:

???? 利用商业保险:虽企业未购社保,但商业保险赔付减轻了负担。

???? 垫付医疗费:企业支付57万余元治疗费,积极履行企业责任。

--> 企业应学:投保商业保险,降低自身风险;工伤后立即垫付急救费用,履行企业责任。

3️⃣ ⚠️ 不足之处及改进建议:

???? 企业未购社保风险大:被告未缴工伤保险,导致全额赔付目录外费用(本案5.6万余元)。
--> 正确做法:企业务必在用工30日内参保,否则面临极大风险(广州南沙区社保咨询电话:12333)。
???? 劳动者证据不足:劳动者,可以系统整理目录外费用必要性证据。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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