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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劳动仲裁律师:广州某员工以社保为由解除合同,法院支持赔7万余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09:19:45

 引言:广州花都区一员工因公司长达17年未足额缴纳社保,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成功索赔!

1️⃣ 员工赵某伟于2005104日入职万某达公司(花都区汽车城某工业区),担任五金工。

2️⃣ 社保缴纳情况:公司仅为其购买20129月至20199月的工伤保险,未缴纳医保、养老保险等。

3️⃣ 解除过程:

�� 2022916日:赵某伟邮寄《补缴社会保险通知书》要求补缴200510月至202010月社保。

�� 2022930日:因公司未回应,赵某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4️⃣ 仲裁结果:花都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1445.39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焦点1: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公司主张:

→ 赵某伟系“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且曾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但未能举证)。

→ 解除通知未送达法定代表人,属无效。

员工举证:

✅ 提供EMS邮寄凭证,证明《补缴通知书》《解除通知》均送达公司人事。

✅ 公司未缴社保事实清楚(仅缴工伤保险)。

法院认定:

�� 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事实成立,员工依《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合同合法。

�� 人事签收文件视为公司知悉,送达有效。

焦点2: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公司主张:

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163.75元,补偿金应为70783.75元(4163.75×17个月)。

员工主张:

平均工资4202.67元,补偿金71445.39元。

法院认定:

�� 采信公司提供的工资条数据,认定月均工资为4163.75元(含202110月至20229月共12笔工资)。

�� 工作年限17年,补偿金计算为4163.75×17=70783.75元。

判决结果:

✅ 万某达公司向赵某伟支付经济补偿金70783.75元。

图片

法律分析

�� 核心法条:

✅解除合法性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劳动者依第38条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计算标准:

→ 月工资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4163.75元)。

→ 工作年限满17年,按17个月计算。

律师建议

✅ 给劳动者的提示:

1️⃣ 社保维权留痕关键:

�� 补缴社保需书面催告(如本案EMS邮寄人事部门),保留签收凭证作为证据。

�� 解除通知需明确引用法律依据。

2️⃣ 工资证据保存:

→ 每月保留工资条/银行流水(如本案公司提供的工资条成为计算补偿金的关键依据)。

给企业的警示:

1️⃣ 社保声明无效:

�� 所谓“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公司声称员工签署但无法举证,法院不予采信)。

�� 即便员工书面同意,企业仍面临补缴风险。

2️⃣ 送达地址管理:

→ 人事部门签收法律文件视为公司知悉(本案公司辩称“未送法定代表人”未被法院采纳)。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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