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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仲裁律师:越秀某公司拖欠4月工资,员工被迫离职索赔7万余元失败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08:54:42


引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引发劳动者关注。一名工龄13年的塔吊司机因公司拖欠工资被迫离职,索赔7万余元经济补偿却遭法院驳回

案情回顾

      原告冯某勇自2010年1月起入职广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越秀区),担任塔吊司机,月基本工资5800元+伙食补贴550元。2023年4月至5月,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冯某勇多次催告无果后,于6月12日以“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23年5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33.33元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3821.35元。

      仲裁仅确认劳动关系,驳回其他请求。冯某勇不服,诉至越秀区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1️⃣ 拖欠工资是否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 原告主张:公司拖欠4月、5月工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有权解除合同并索偿。  

???? 被告抗辩:受疫情影响,工资发放延迟至次月底,但已在劳动仲裁前全额补发(4月工资于6月20日发放,5月工资于6月29日发放),不存在恶意拖欠。

2️⃣ 53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是否成立?  

???? 原告举证:提交“富某Vwork”APP考勤截图及打卡照片,显示5月1日考勤“无异常”。  

???? 被告反驳:法定节假日无需打卡,系统默认“无异常”,且加班需提前审批,原告未提交申请记录。

???? 法院认定:  

1. 经济补偿金:公司虽延迟发放工资,但已及时补正,不构成“恶意拖欠”;原告主张缺乏依据,驳回请求。  

2. 加班费:考勤截图无法证明实际加班,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驳回诉求。  

判决结果:确认2010年1月8日至2023年6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其他诉请均驳回。


法律分析

????  本案法院援引以下法律规定:  

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依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就加班事实举证。

关键结论:  

⚠️ 延迟发工资≠恶意拖欠: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催促后且在仲裁前补发,且延迟有合理理由(如本案,非主观恶意),法院可能不支持经济补偿;  

⚠️ 加班费举证门槛高:仅凭打卡记录不足以证明加班,需结合审批记录、工作内容等证据。

律师建议

结合本案,广州越秀区劳动仲裁周孚泉律师团队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劳动者注意事项:  

1. 留存加班证据:  

   --> 法定节假日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并保留审批记录,如是公司指令加班,也需要保留相关指令证据;  

   --> 若临时安排加班,要求领导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确认,或留存工作成果(如施工日志);  

   --> 仅靠打卡记录风险大,需补充其他证据链,如申请审批手续。  

2. 被迫离职前的“缓冲动作”:  

   --> 发现工资拖欠,先通过书面函件(如EMS)催告公司,保留送达证明;  

   --> 公司若在仲裁前补发,并且确实有合理理由,可能被认定为“非恶意”,经济补偿难获支持。

✅  用人单位合规建议:  

1. 规范工资发放:  

   --> 因特殊原因需延迟发薪,应提前书面通知员工并说明理由;  

   --> 延迟时间尽量不超过一个月,避免触发“恶意”认定。  

2. 明确加班审批制度:  

   --> 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写明“加班需提前申请”,并要求员工签收;  

   --> 未审批的加班,即使有打卡记录,也可主张“无效加班”。

      通过本案可见,工资台账的规范性很关键,企业需强化合规意识,劳动者则应注重证据留存,避免“口说无凭”。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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