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仲裁律师:白云区工人获赔!混同用工企业连带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35854余元
作者:广州周孚泉律师时间:2026-03-11 08:44:17
引言:近期,白云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中,一名焊工因公司“混同用工”成功维权,获判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854余元及高温津贴1500元,且关联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1️⃣ 入职与岗位:卢某(甘肃籍)于2022年6月10日入职,岗位为焊工,最后工作至2022年10月31日离职。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一、核心争议: “乐某惠家具”与“乐某惠家居”是否构成“混同用工”,导致前者需对后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乐某惠家具)抗辩: ???? 与“乐某惠家居”是独立市场主体。 ???? 不存在混同用工。 ???? 与卢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连带赔偿 ✅被告(卢某)主张: ???? 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相同。 ???? 员工一起上班,财务交叉发放工资。 ???? 存在混同用工,同意仲裁裁决。 ✅被告(乐某惠家居): 未答辩,未到庭。 二、白云区法院认定: ???? 字号相同、法定代表人及实控股东相同、经营场所相邻、经营范围一致 → 构成关联企业。 ???? 招聘主体模糊:张某军招聘卢某,未明确用工主体。 ???? 工作场所交叉:无证据证明卢某仅在“乐某惠家居”场所工作。 ???? 工资支付交叉:“乐某惠家具”股东刘某杰参与向卢某发放工资。 ???? 结论: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 三、法院判决: ???? 确认卢胜强与乐某惠家居存在劳动关系(2022.6.10-2022.10.31) ???? 乐某惠家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5854.82元 ???? 乐某惠家居支付高温津贴1500元 ???? 乐某惠家具对上述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 ▃▃▃▃▃▃▃
2️⃣ 用工主体模糊:卢某由张某军(法定代表人)招聘,未明确告知入职具体公司(“乐某惠家具”或“乐某惠家居”),两公司注册地址均在白云区钟落潭镇某工业园内相邻区域,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均为张某军,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家具制造)。
3️⃣ 用工事实: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未缴纳社会保险。
???? 工资由刘某杰(“乐某惠家具”股东/“乐某惠家居”管理人员)及张某军通过私人账户发放(如2022年7月31日转6950元、9月3日转9957元、9月30日转12522元、11月1日转9397元、12月4日转7068.97元)。
???? 存在考勤、加班(主张月休2天,日超8小时算加班)。
4️⃣ 离职原因:主张公司拖欠2022年9、10月工资。
5️⃣ 仲裁结果(穗云劳人仲案[2023]4113号):
???? 确认卢某与“乐某惠家居”存在劳动关系(2022.6.10 - 2022.10.31)。
???? “乐某惠家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5854.82元及高温津贴1500元。
???? “乐某惠家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二倍工资计算规则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高温津贴支付条件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高温津贴标准(150元/月)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诉讼主体及连带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证据规则及缺席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小额诉讼程序 |
律师建议
本案,广州劳动法周孚泉律师认为,从实务角度,对劳动者维权和企业合规都具有意义: ???? ✅ 给劳动者的启示(做得好的与不足): ②可加强之处:对于主张的加班费差额和经济补偿金,需提供更详实的计算依据和证据(如完整考勤记录、工资条),本案中这两项请求未获仲裁和法院支持。 ③建议劳动者:入职时务必明确签约主体,索要劳动合同;每月留意工资条或转账备注;日常注意保存工作安排、沟通记录、工牌、工作文件等能证明工作内容和主体归属的证据。 ②正确合规做法: |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