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仲裁律师:番禺区某司机病假期,被当旷工解雇?公司赔34827余元
作者:广州周孚泉律师时间:2026-03-11 08:44:58
引言:近期,番禺区法院审结的一起运输公司违法解雇油罐车司机案引发关注。司机持有医院开具的病休建议书,却遭公司认定为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4827.7元!
案情回顾 原告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运输公司”)位于番禺区,被告欧某深系其油罐车司机。 ???? 入职时间:2021年6月22日 ???? 解除时间:2023年9月14日 ???? 离职前月均工资:6965.54元 ???? 关键事件: ✅ 2023年9月7日晚,欧某深因急性胃肠炎就诊于中山市三角医院,医生开具病休建议书(准假2天)。 ⚠️ 9月7日18:37,运输公司在工作群发布次日(9月8日)5点出车名单含欧某深。 ⏰ 9月8日4:44,欧某深将病休建议书发至工作群请假。 ⚠️ 9月9日,公司再次安排欧某深出车,其因病拒绝。 ⚠️ 9月10日,公司要求欧某深回司谈话及“学习教育”,沟通未果。 ???? 9月14日,运输公司发出《通报》,以欧某深9月8-10日“旷工”及“身体状况(手脚痛风石)不适合危运驾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仲裁结果:番禺区劳动仲裁委裁决运输公司支付欧某深违法解除赔偿金34827.70元。运输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一、本案核心争议:运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 运输公司主张: 1️⃣ 欧某深未提前请假(9月8日4:44发假条接近出车时间5点),导致调度混乱,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指向中某油公司罚款风险)。 2️⃣ 欧某深9月9日拒绝出车属旷工。 3️⃣ 9月10日未按要求回司接受教育属旷工。 4️⃣ 欧某深患多发痛风石、慢性痛风性关节炎等,身体状况已不适合危运驾驶员岗位。 5️⃣ 综合上述“恶意旷工”和身体状况,依据公司制度解除合法。 ???? 欧某深主张: ✅ 持有9月7日合法病休建议书,已通过工作群请假。 ???? 公司在其病休期间(9月8日、9日)仍强行安排出车。 ???? 公司以“谈话”、“学习教育”为名,实质为刁难,解除违法。 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认定((2024)粤0113民初18673号): 1️⃣ 旷工认定不成立: ✅ 欧某深提交了有效的病休建议书,证明其9月8日、9日需病休,非无故缺勤。 ⚠️ 公司称欧某深9月10日旷工,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2️⃣ 身体状况不能直接解雇: ⚠️ 即使欧某深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痛风石等),公司应协商调整岗位,而非直接解除。 3️⃣ 解除程序违法: ⚠️ 公司有工会组织,但解除决定未事先通知工会,违反法定程序。 ⚠️ 综上:运输公司以旷工及身体状况为由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 法院判决(2024年9月11日): 1️⃣ 驳回运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 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欧某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27.7元(计算方式:6965.54元/月 × 2.5个月 × 2倍 = 34827.7元)。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的法条与逻辑: 1️⃣ 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运输公司未能充分证明欧某深存在“旷工”。 律师提醒 一、 给劳动者: 二、 给用人单位:
2️⃣ 医疗期与病假权利: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和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持有合法医疗机构证明的病休建议书,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准假。
3️⃣ 解雇保护与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履行此程序,解除违法。本案公司自认有工会但未通知。
* 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依法解除。法院明确指出,即使欧某深身体状况变化,公司也应先协商调整岗位。
4️⃣ 违法解除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N)。
*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不要求或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
* 第八十七条: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2N)。欧某深工作年限2年零3个月,按2.5个月计算,故赔偿金为2.5×2×6965.54=34827.7元。
* 保留证据是关键:欧某深及时获取并保留了医院病休建议书原件,并通过工作群提交请假申请,是其胜诉的核心证据。务必养成保留书面记录(微信、邮件、书面申请单等)的习惯。
* 了解自身权利:知晓病休期间的合法权益,面对不合理安排敢于依法拒绝(如病休期间强行安排危险驾驶工作)。
1️⃣ 审慎行使病假审核权:
* 对有效病假证明,除非有充分反证(如虚假病历),否则不得否定效力。
* 员工临时提交病假申请虽可能造成不便,但非必然构成“恶意旷工”。建议制度中明确突发急病补假流程(如24小时内补交证明)。
2️⃣ 身体状况变化≠直接解雇理由:
* 员工因患病或身体原因不适合原岗,单位首要义务是协商调整岗位(需合理、合法、尊重员工)。直接解除极易被认定为违法。本案中,若能提供其他非驾驶岗(如调度助理、后勤等)与欧某深协商,结果可能不同。
3️⃣ 解除程序是“硬杠杠”: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通知工会”程序是解除合法性的重要前置条件,不可省略!即便公司认为员工严重违纪“铁证如山”,也必须书面通知工会并听取意见。本案公司自认有工会却未通知,程序违法成为败诉关键点之一。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