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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律师:南沙用人单位未参保,十级工伤私了协议未履行,法院仍判赔4.6万余元!

作者:​广州周孚泉律师时间:2026-03-11 08:43:34


引言:在南沙区某建筑工地,一名劳动者因工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工伤后签订私了协议且未履行,劳动者终获赔46607.10元!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2日,王中某入职湖北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在南沙区某建筑工地担任模板工。双方签订以完成项目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3000元/月,并注明停窝工时按最低标准发放生活费。
     2020年6月22日,王中某在拆模板时被砸伤右脚,经诊断为右足第一远节趾骨骨折。广州市南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8月28日认定为工伤,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12月25日鉴定为拾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8月21日(共2个月)。王中某离职后,国某公司未支付任何工伤待遇。
      2021年4月,王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400元及鉴定费390元。仲裁裁决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15535.70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071.40元(合计46607.10元),驳回其他请求。王中某不服,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1️⃣: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 王中某主张:国某公司未参保,应直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200元及鉴定费390元。

???? 国某公司抗辩:提交《税收完税证明》,证明项目已参缴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项目为南沙灵山岛尖某8地块),并称王中某可向基金申领待遇。

???? 法院认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王中某未举证证明其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待遇,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应由基金支付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由用人单位承担。

--> 驳回王中某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鉴定费的请求。


争议焦点2️⃣:私了协议是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责任?

???? 国某公司主张:提交《工伤事故处理协议书》(约定支付15000元后终止责任),称已达成和解。

???? 王中某反驳:国某公司从未支付协议约定的15000元,且仲裁阶段同意按裁决履行。

???? 法院认定:

协议未实际履行(国某公司自认未付款),不构成债务消灭。

国某公司当庭同意仲裁裁决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就业补助金。

--> 支持王中某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 法院判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1️⃣ 国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15535.70元(工资基数7767.85元/月 × 2个月)。

2️⃣ 国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1071.40元(7767.85元/月 × 4个月,十级伤残标准)。

3️⃣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总支持额46607.10元)。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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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法条援引:

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基金支付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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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给劳动者的建议:

✅ 肯定做法:

王中某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锁定停工留薪期及伤残等级,为索赔奠定基础。

✅ 律师提示:入职时务必书面约定工资结构!

⚠️ 不足与改进:

未主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称“不知如何操作”)--> 损失64400余元。

--> 正确操作:

1️⃣ 工伤认定后立即向社保局提交待遇申领材料,领取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相应补助金(无需用人单位配合);

2️⃣ 保留医疗记录和缴费凭证,如鉴定费发票(本案因无证据,390元被驳回)。


二、????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 肯定做法:

国某公司参缴项目工程险(《税收完税证明》佐证)

✅ 律师提示:建筑企业按项目参保合规!

⚠️ 不足与改进:

私了协议未履行且未留存支付凭证--> 协议成空文,法院仍判赔46607.10元,超过协议约定赔偿金额。

--> 正确操作:

1️⃣ 协议签订后即时付款并索要收据;

2️⃣ 参保后主动协助劳动者申领基金待遇(避免相关不必要纠纷)。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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