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伤律师:南沙用人单位未参保,十级工伤私了协议未履行,法院仍判赔4.6万余元!
作者:广州周孚泉律师时间:2026-03-11 08:43:34
引言:在南沙区某建筑工地,一名劳动者因工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工伤后签订私了协议且未履行,劳动者终获赔46607.10元!
案情回顾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1️⃣: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 王中某主张:国某公司未参保,应直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200元及鉴定费390元。 ???? 国某公司抗辩:提交《税收完税证明》,证明项目已参缴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项目为南沙灵山岛尖某8地块),并称王中某可向基金申领待遇。 ???? 法院认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王中某未举证证明其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待遇,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应由基金支付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由用人单位承担。 --> 驳回王中某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鉴定费的请求。 ✅争议焦点2️⃣:私了协议是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责任? ???? 国某公司主张:提交《工伤事故处理协议书》(约定支付15000元后终止责任),称已达成和解。 ???? 王中某反驳:国某公司从未支付协议约定的15000元,且仲裁阶段同意按裁决履行。 ???? 法院认定: 协议未实际履行(国某公司自认未付款),不构成债务消灭。 国某公司当庭同意仲裁裁决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就业补助金。 --> 支持王中某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 法院判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1️⃣ 国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15535.70元(工资基数7767.85元/月 × 2个月)。 2️⃣ 国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1071.40元(7767.85元/月 × 4个月,十级伤残标准)。 3️⃣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总支持额46607.10元)。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法律分析 ???? 核心法条援引: ✅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基金支付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律师提醒 一、???? 给劳动者的建议: ✅ 肯定做法: 王中某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锁定停工留薪期及伤残等级,为索赔奠定基础。 ✅ 律师提示:入职时务必书面约定工资结构! ⚠️ 不足与改进: 未主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称“不知如何操作”)--> 损失64400余元。 --> 正确操作: 1️⃣ 工伤认定后立即向社保局提交待遇申领材料,领取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相应补助金(无需用人单位配合); 2️⃣ 保留医疗记录和缴费凭证,如鉴定费发票(本案因无证据,390元被驳回)。 二、????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 肯定做法: 国某公司参缴项目工程险(《税收完税证明》佐证) ✅ 律师提示:建筑企业按项目参保合规! ⚠️ 不足与改进: 私了协议未履行且未留存支付凭证--> 协议成空文,法院仍判赔46607.10元,超过协议约定赔偿金额。 --> 正确操作: 1️⃣ 协议签订后即时付款并索要收据; 2️⃣ 参保后主动协助劳动者申领基金待遇(避免相关不必要纠纷)。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