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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劳动仲裁律师:广州某企业未签劳动合同,员工获赔33489余元

作者:​广州周孚泉律师时间:2026-03-11 08:42:10

  引言:广州番禺区一起劳动争议案揭示了企业未签劳动合同的严重后果。员工陈某珠通过有效举证,成功在法院获赔33489余元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18日,陈某珠入职广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位于番禺区),担任跟单部文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3月7日,陈某珠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两项请求:

✅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23年7月18日至2024年2月1日,共38540元)

✅ 加班费642.85元

仲裁委于2024年4月18日裁决:

???? 支持工资差额33489.06元

???? 驳回加班费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赔偿额降至12538.71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核心争议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

1️⃣ 公司主张

--> 公司声称工资标准仅为最低工资2300元/月,主张差额应为12538.71元。公司辩称无法举证工资记录,理由是"财务人员变更,相关档案材料未保存"。

2️⃣ 员工抗辩

--> 陈某珠提交工资条,显示在职期间实发工资金额:2023年7月2139元、8月5310元、9月5693元、10月5961元、11月6174元、12月6266元、2024年1月1日至2月1日6997元。陈某珠强调工资条与现金签收一致,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

3️⃣ 法院认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用人单位对工资标准负举证责任,公司未能举证,故承担不利后果。

--> 法院确认陈某珠提交的工资条有效,公司曾在仲裁庭审中承认各月应得工资数额。

--> 最终,法院驳回公司诉求,全额支持仲裁裁决的33489.06元赔偿。

4️⃣ 判决结果

⚠️ 维持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陈某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489.06元。

图片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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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法条援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 二倍工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 ???? 举证责任分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 证据提交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
--> ???? 工资台账保存要求用人单位需保存工资支付台账至少2年。

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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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维权关键行动

1️⃣ 入职首月索要合同:超过30天未签合同,可主张二倍工资(时效1年内),如本案员工2024年3月申请仲裁。
2️⃣ 工资证据系统保存
--> ???? 每月要求公司提工资条
--> ???? 现金工资签收时,亲笔签字并拍照留存电子档。
3️⃣ 善用举证倒置规则:遇公司抵赖,直接引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要求仲裁委责令企业提供台账(本案员工成功应用)。


✅  企业合规风控要点

1️⃣ 合同签订时限入职30天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避免11个月工资赔偿风险(本案赔偿33489元源于此)。
--> ???? 公司未签合同错误,致使赔偿二倍工资差额,造成较大损失。
2️⃣ 工资台账强制管理
--> ???? 保存工资记录至少2年(《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本案公司因"财务变更未保存",致使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 ???? 改用电子系统(如钉钉)自动归档考勤和工资数据。
3️⃣ 避免口头薪资约定:在合同中明确底薪+提成,避免争议时按实发工资高额赔偿(公司主张2300元/月但未举证,导致损失)。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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