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仲裁律师周孚泉;荔湾区某单位放无薪假,变相裁员,法院判赔1.2万余元
作者:广州周孚泉律师时间:2026-03-11 08:30:27
引言:近期,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公司以“放无薪长假”变相裁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原告黄某玉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12607.28元 。
案情回顾 黄某玉于 2021年7月17日 入职荔湾区某建设工程公司,担任文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也存在断缴情况。 2023年7月4日 ,公司以“工程暂停”为由通知黄某玉放无薪长假,且未明确复工时间。黄某玉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果,遂于 7月31日 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仅支付了当月4天工资 800元 ,拒付剩余工资及补偿。黄某玉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向荔湾区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 原告主张 :公司以放假变相辞退,未提供劳动条件,属于违法解除。 - 被告辩称 :未主动辞退,系黄某玉自行离职,无需支付补偿。 - 法院认定 :根据微信记录,公司安排无薪长假且未承诺复工,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提供劳动条件”,黄某玉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原告主张 :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 6303.64元 ,工作年限2年,应支付赔偿金 37821.84元 。 - 法院判决 :原告主张赔偿金无依据,但符合经济补偿金条件。按平均工资 6303.64元 ×2个月,判决支付 12607.28元 。 - 7月工资差额 2200元 :因劳动关系于7月4日解除,仅支持4天工资,差额诉求被驳回。 - 工伤相关费用:仲裁未主张,法院不予审理。 法律分析 本案判决依据明确引用以下法条: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依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院认定公司“放无薪长假”实质是变相不提供劳动条件,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违法解除双倍补偿)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广州周孚泉律师建议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2.社保与合同不可少 :未签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断缴社保可能面临补缴+滞纳金。 3.书面沟通留痕 :微信记录成关键证据,企业应规范通知流程,避免口头随意表态。 本案公司因证据缺失,被迫采信员工主张的工资标准。 1.及时固定证据 :黄某玉保存微信记录是胜诉关键。 2.区分“补偿金”与“赔偿金” :单位违法解除可主张赔偿金(2N);若被迫离职,需证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可主张补偿金。 3.仲裁诉求需全面 :工伤相关费用因仲裁未主张,诉讼阶段无法新增,务必在仲裁阶段列明所有请求。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