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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停运损失赔偿的法律认定与责任划分——番禺区区律师案例分析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5-02-20 16:30:14

引言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网约车的停运损失赔偿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焦点。本文通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探讨网约车停运损失的合理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30日16时05分,被告黄某兵驾驶车牌号为粤E1****的重型普通货车,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道韦涌路与原告陈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ADQ****的网约车发生碰撞,导致网约车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兵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原告陈某的网约车自2023年12月30日19:00至2024年1月6日15:00进行维修,共停运7天。原告主张停运误工费4800元及经济损失4200元,合计9000元。被告某某公司已支付车辆维修费2967元,但拒绝赔偿停运损失,认为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网约车停运损失是否应由保险公司赔偿;2) 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是否合理。

原告陈某主张,其作为网约车司机,因事故导致车辆停运7天,按600元/天的标准计算停运误工费为4800元,并主张因准备诉讼材料花费7天时间的经济损失4200元。原告提交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维修证明、如祺出行平台订单记录及银行流水等证据。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并提交了投保单及保险条款证明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被告吕某保作为全责车辆的所有人,未对保险公司的主张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未能充分举证其事故发生前的营运收入及运营成本,但综合本地区同行业平均营运收益水平,酌情按300元/天支持原告停运7天的损失2100元。法院判决被告吕某保赔偿原告停运损失21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赔偿范围。然而,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通常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

律师提醒

本案中,原告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充分证明其事故发生前的营运收入及运营成本,导致法院对其主张的停运损失进行了调整。建议网约车司机在主张停运损失时,提供详细的营运记录、收入流水、运营成本等证据,以证明停运损失的合理性和具体金额。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其在理赔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保险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履行。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及保险条款证明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因此法院支持了其商业险免赔的主张。建议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明确告知投保人停运损失的免赔条款,避免后续纠纷。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应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尤其是涉及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事故发生后,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于华为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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