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索赔之路该如何走?-天河区律师以案说法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5-02-20 16:33:07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受害者的索赔有着关键影响。要是对责任认定不服,后续的索赔流程该如何推进?下面通过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来深入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1日7时54分许,莫某文驾驶粤K9****小型轿车沿汕湛高速公路行驶,行至K749+600米处时,车辆失控刮碰道路中间水泥防撞墙,之后又与停在应急车道内围闭施工的粤AC****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碰撞。这起事故导致莫某文抢救无效死亡,作业车驾驶员黄某东受伤,两车也受到损坏。
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认定莫某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东无责任。莫某文的家属黄某娟等五人对该认定不服,申请复核,复核结果维持原认定。五原告认为事故认定存在问题,黄某东及车辆所属的广东某有限公司未做好施工现场围蔽设施,应承担同等责任,于是将黄某东、广东某有限公司以及黄某东车辆投保的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黄某东和广东某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五原告主张被告黄某东和广东某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要求三被告按此责任划分进行赔偿。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则辩称,依据事故认定书,莫某文承担全部责任,黄某东无责,所以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莫某文实际产生的医疗费和死亡赔偿金,其他费用不予认可,也不同意承担诉讼费。被告黄某东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复核具有证明力,自己无责无需赔偿,同时指出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部分费用属于重复主张。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称涉案车辆已提供给劳务分包商使用,黄某东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对事故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任认定公文文书。原告虽对事故认定有异议,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时程序和实体违法,也无法推翻事故责任认定,所以该认定书应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作为无责任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单位,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黄某东和广东某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一是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黄某娟、莫某高、梁某珍、莫某雅、莫某博赔偿19361.34元;二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52元,由原告负担12552元,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3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确定事故责任和赔偿的重要依据。在没有足够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采信交警部门的认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因黄某东无责,所以承保其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无责任限额内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提醒
从五原告的角度看,他们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时,及时申请复核,这一做法是正确的,值得肯定。但在后续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推翻原责任认定,导致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在申请复核的同时,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事故发生路段施工情况的证据,以及能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其他证据等。若涉及专业问题,还可以考虑咨询专业人士或聘请专家证人,增强证据的说服力。
对于被告方而言,在面对诉讼时,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抗辩是合理的。但在日常工作和驾驶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做好施工现场围蔽等安全措施,驾驶员也需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因自身过错引发事故。
广大市民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如果对责任认定存在异议,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并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若涉及赔偿问题,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避免过高或不合理的索赔请求。如果纠纷无法协商解决,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华为任职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以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
上一篇:网约车停运损失赔偿的法律认定与责任划分——番禺区区律师案例分析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