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区工伤律师:外卖骑手朱某,雨天送餐摔伤,获赔45840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10:37:11
引言:近日,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外卖骑手工伤赔偿案,引发劳动者关注。原告朱某在雨天送餐途中摔伤,最终获赔45840元。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22日,朱某入职广州某有限公司,担任外卖骑手,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工资按跑单量计算,月收入为4800元。2022年6月9日18时许,朱某在送餐途中,行至从化区街口街东成路与河滨北路交界处时,因雨天视线模糊,碰撞路边防护石柱摔倒受伤。经诊断,朱某左胫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远端骨折,两次住院合计12天。 2024年2月23日,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但不构成伤残。朱某在诉讼中主张赔偿金额合计72912.77元,法院最终认定损失合计4584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 双方抗辩观点 ???? 法院认定 ???? 判决结果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1️⃣ 过错责任原则:引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定被告作为雇主,未充分保障劳动安全,存在过错。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律师,广州从化区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原告做得好的方面: ✅ 被告做得好的方面:
从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原告在工作期间因劳务受伤,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损失金额严格参照《广东省202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和鉴定意见认定:
⚠️ 后续治疗费10000元因无证据支持,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达伤残标准,亦未支持。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某45840元(10800+1200+1800+360+28800+2880),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判决法院为从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粤0117民初2253号。
2️⃣ 劳务受害责任:引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未证明原告有过错,故承担全责。
3️⃣ 赔偿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具体计算护理费、误工费等项目,并参照《广东省202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 原告不足与改进:
⚠️ 被告不足与警示: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