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工伤律师:赵某建房,坠楼致九级伤残,雇主赔偿30余万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10:37:44
引言:今天分享的案例发生在黄埔区,涉及一名劳动者在建房过程中坠楼致残,最终法院判决雇主赔偿30余万元。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19日,赵某佳受雇于付某清,在广州市黄埔区洋城西街三巷某号修缮钟某根(钟某新父亲)的房屋时,因吊机倾斜,从二楼平台坠楼。事故现场无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措施。赵某佳当日被送医治疗,先后在广州市萝岗区中医医院(住院1天,费用2187.07元)和广东三九脑科医院(住院25天,费用107244.88元)救治,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肋骨骨折等。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脑叶部分切除术后九级、肋骨骨折十级。事故后,付某清支付50000元,钟某新支付5000元,保险公司理赔10000元。法院最终核定总损失为454855.82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 双方抗辩观点: ???? 法院认定及判决: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害,雇主应赔;按过错分担责任。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律师,广州黄埔区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对劳动者的肯定与建议: ✅ 对雇主建议:
黄埔区人民法院认定,付某清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措施,承担主要责任(80%);赵某佳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担次要责任(20%)。钟某新选任无资质付某清,存在选任过失,钟某根未反对代理事项,二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付某清责任的30%)。损失核定为:
总损失454855.82元,扣除已付款项,付某清需再赔偿305884.66元,钟某新、钟某根在101765.4元内承担补充责任。案件受理费9783元按责任比例分担。
2️⃣ 同解释第十条:定作人选任有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知代理事项违法未反对,应连带责任。
4️⃣ 同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误工费、护理费按标准计算。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