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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工伤律师:帅某钢筋绊倒十级伤残,雇主未进行安全培训,判赔13.5万余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10:36:39


引言: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名钢筋工因工作受伤,最终获赔13.5万余元。

      2022年,帅某生受雇于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荔湾区的“广船一期地块项目”担任钢筋工。2022年11月25日,他在工作过程中被钢筋绊倒受伤,后被送往广东省第二中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等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造成帅某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损失,总金额经法院确认为192134.63元。帅某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 双方抗辩观点

  • 原告帅某生主张某某公司未提供安全环境,应全额赔偿其损失210144.63元。
  • 被告某某公司认可雇佣关系,但质疑工资标准(如误工费),并称已垫付部分费用;被告中国某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分包方)辩称与帅某生无直接关系,不应担责。
    ???? 法院认定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帅某生与某某公司构成劳务关系。帅某生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承担20%责任;某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未进行安全培训且未提供安全施工环境,存在过错,承担80%责任。分包方无需担责。损失明细包括:医疗费25134.04元、误工费24600元、残疾赔偿金134274.59元等,总额192134.63元。
    ???? 判决结果
    某某公司赔偿80%即153707.7元,加精神抚慰金5000元,扣减垫付医疗费22569.51元和护理费990元,最终向帅某生支付135148.19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雇主某某公司因未履行安全培训义务,存在过错,故承担主要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帅某生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相应减轻雇主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法院根据实际损失计算医疗费、误工费等项目。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十级伤残造成精神痛苦,支持5000元抚慰金。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律师,广州荔湾区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1️⃣ 对劳动者的提醒
✅  不足:工作中未充分注意脚下安全,导致自身担责20%。正确做法:入职时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如书面合同),工作中随时排查环境隐患,受伤后立即取证(如现场照片)。
???? 行动指南:优先通过工伤认定或民事诉讼维权;赔偿计算需细化项目(如误工费按实际工资或行业标准)。

2️⃣ 对雇主的提醒
✅  严重不足: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直接导致担责80%。正确做法:定期开展安全演练,为员工购买社保或意外险,分包时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划分。
???? 风险防控:用工前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工资支付方式;项目现场设置安全警示牌,进行安全培训。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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