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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工伤律师:劳动者卸沙事故中致九级伤残,获赔42万余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10:35:29


引言:本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一名劳动者因工致九级伤残,最终获法院支持赔偿总额42万余元

案情回顾

      原告汤某广自2022年5月20日起受被告卢某波雇佣,驾驶货车运输泥沙。2022年8月12日凌晨,汤某广在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卸载泥沙时,发生意外。因泥沙突然倾泻,导致车辆车头瞬间翘起后落下,造成其在驾驶室内腰部受伤。事故发生后,汤某广先后在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佛山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第2腰椎爆裂性骨折,经广东恒鑫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汤某广将雇主卢某波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05,298.335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以及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 原告汤某广主张:

    事故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雇主卢某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涉案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 被告卢某波辩称:

    1. 不能证明伤情是在提供劳务时造成;2. 即使属实,卢某波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3. 汤某广操作不当且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重大过错;4. 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5. 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计算有误。
  • 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辩称:

    本案是劳务纠纷,与保险公司无关,且无证据证明事故属于保险责任。

???? 法院认定与判决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
1️⃣ 汤某广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424,646.14元(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器具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
2️⃣ 对于责任划分,法院认为:卢某波作为接受劳务方且车辆由其提供,泥沙亦由其指定,应承担侵权责任,应对事故承担70% 的主要责任;汤某广在操作中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且未系安全带,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30% 的责任。
3️⃣ 涉案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该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 判决结果
1️⃣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汤某广100,000元
2️⃣ 被告卢某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汤某广192,252.30元(计算方法:总损失424,646.14元 - 保险赔付100,000元 = 324,646.14元;卢某波承担70%即227,252.30元,再加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合计241,252.30元;扣除已垫付49,000元,余192,252.30元)。
3️⃣ 驳回原告汤某广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明确了保险人的合同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广州花都区劳动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给劳动者的启示
1️⃣ 证据固定:汤某广能胜诉,得益于其事发后及时报警、保存微信沟通记录和全套医疗病历。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2️⃣ 核实保险信息:核实是否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
✅ 给雇主的启示
1️⃣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卢某波虽辩称已进行安全教育,但法院仍认定其未尽到充分的劳动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主要责任。
2️⃣ 保险是风险防火墙:为营运车辆足额投保商业险,特别是“车上人员责任险”,能有效分散经营风险。本案中保险公司的10万元赔付,极大减轻了雇主卢某波的实际支付压力。
3️⃣ 规范用工管理:即使是临时性劳务,也建议签订简易的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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