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工伤律师:陈某碧道施工跌落九级伤残,获赔28万余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10:28:42
引言:近日,陈某在碧道建设工程中因施工场地安全措施缺失跌落受伤,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雇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获赔28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9日,原告杨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沙河涌某碧道建设工程天河北路林和村河段进行石材安装作业时,从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河道堤坝上跌落受伤。事故后,杨某被送医救治,经诊断伤情为颈部脊髓损伤、颈椎骨折等,先后住院治疗65天,产生医疗费97335.6元。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三大争议焦点为:法律关系的认定、责任比例的划分以及损失数额的核定。 ✅判决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条是法院判定杨某自担20%、雇主陈某甲承担80%责任的直接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广州天河区劳动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给劳动者的启示:
1️⃣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 原告杨某主张:雇主陈某甲及某甲公司未提供安全帽等劳保用品,应承担赔偿责任;总包单位某乙公司、分包单位某丙公司违法分包且现场未设安全保障,应承担连带责任。
???? 被告陈某甲:事故主因在于总包单位未设置安全设施,自身仅应承担部分责任。
???? 被告某丙公司:其分包行为合法,且杨某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2️⃣ 法院认定与判决:
✅ 法律关系:法院认定杨某与陈某甲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某丙公司将其承包的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陈某甲个人施工。
✅ 责任划分: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法院酌情确定由接受劳务的陈某甲对原告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杨某本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自行承担20%的责任。某丙公司作为分包单位,选任不具备资质的陈某甲,存在过错,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3条第1款,应与陈某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损失核定:法院核定的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14309.32元(其中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物质损失为404309.3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扣除被告方已支付的44000元后,判决被告陈某甲向杨某赔偿289447.46元,被告某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判决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粤0106民初21724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条是判定分包单位某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
???? 证据保全:事故发生后,务必第一时间固定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联系方式等证据。
???? 明确责任主体:本案成功追究了直接雇主和违法分包方的连带责任,增加了赔偿实现的保障。
✅ 给雇主及施工单位的启示:
???? 安全义务不可免除:陈某甲作为直接雇主,未提供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和教育,是承担主要责任的根本原因。哪怕是小工程、临时用工,也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保障。
???? 分包审查要严格:施工单位在分包时,务必审查对方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避免“选任不当”的风险。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