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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理赔与损失认定的法律分析,花都区律师以案说法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5-02-20 16:19:48

引言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理赔范围及损失认定是案件处理的关键环节。本文通过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探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以及如何合理认定受害人的各项损失。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19日,在广州市花都区某街道某路段,被告梁某坚驾驶车牌号为粤某****的小型客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李某茹发生碰撞,导致李某茹受伤。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认定,梁某坚负全部责任,李某茹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茹先后在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63天,产生医疗费253668.03元。经鉴定,李某茹未构成伤残。原告李某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1247.36元。肇事车辆在被告某某保险从某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医疗费中是否应扣除10%的非医保费用;2) 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3)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

原告李某茹主张,其因事故受伤住院163天,产生医疗费253668.03元,扣除工伤保险垫付的80521.85元后,剩余医疗费173146.18元应由被告赔偿。此外,原告还主张误工费13792.18元、护理费24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35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489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9元、生活服务费1160元及财产损失290元,共计161247.36元。

被告某某保险从某某公司辩称,医疗费中应扣除10%的非医保费用,且对原告主张的住院天数、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提出异议。被告梁某坚则认为,其购买了全保,不应承担非医保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医疗费173146.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350元、误工费13792.18元、护理费2445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489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9元、生活服务费1160元及财产损失290元,共计221247.36元。法院判决被告某某保险从某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45091.18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9496.18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本案中,法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了详细审查,并依据证据支持了原告的合理诉求。对于保险公司主张扣除10%非医保费用的抗辩,因未提供具体证据,法院未予支持。

律师提醒

本案中,原告在证据收集方面表现出色,提供了完整的医疗记录、病假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为其主张的损失提供了有力支持。然而,原告在主张复查费时未提供医嘱或实际费用凭证,导致该部分诉求未获支持。建议当事人在主张赔偿时,务必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每一项损失,尤其是医疗费、误工费等关键项目。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本案中其对非医保费用的抗辩因缺乏证据未获支持。建议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对非医保费用的扣除应提供明确的证据和合理说明,避免因举证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应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尤其是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关键证据。事故发生后,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广州律师周孚泉,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于华为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擅长劳动工伤、互联网纠纷、合同纠纷、企业合规、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民商事及刑事领域。咨询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1870202101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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