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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交付是否需要遵守特定的时间限制?《民法典》有相关规定吗?

作者:147小编时间:2023-08-22 08:01:37

出处

动产交付涉及到财产权益的转移和合同的履行问题,因此在法律上存在相关的规定。我国的民法典是我国部将民法总则与部分特别规定集于一部的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包含了关于动产交付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动产交付的规定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动产的时间: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交付动产的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卖人交付动产时的意思表示为准。出卖人在交付动产时,应当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范围内交付。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动产,买受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了交付动产的时间与地点的规则:

当事人约定交付动产的时间时,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交付地点为出卖人所在地。没有约定交付时间的,当事人拟交付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接受;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通知了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卖人拟交付动产时,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接受。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了交付动产的方式:

交付动产可以物理交付,也可以虚拟交付,可以通过向买受人出示或递交凭证的方式进行交付。出卖人提供虚拟交付的,应当为买受人提供接收确定指示。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了交付不符合约定的后果: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动产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处理办法:

(一)要求交付;

(二)支付与交付物相对应的部分价款;

(三)解除合同。

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了动产交付后的风险:

出卖人已经将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动产灭失或者损害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除外。

结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动产交付需要遵守特定的时间限制。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交付动产的时间,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在交付动产时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范围内交付。如果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动产,买受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动产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交付不符合约定和交付后的风险等问题。

因此,动产交付在我国法律上是需要遵守特定的时间限制的,并且相关的规定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这些规定的出台,为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优化市场秩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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