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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交付是否需要进行书面记录或其他形式的证明?《民法典》是否涉及这方面的规定?

作者:147小编时间:2023-08-22 06:01:32

一、动产交付的证明要求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动产交付可以通过书面记录或其他形式的证明进行,以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成立,应当依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并办理有关权属登记等手续。”这意味着在买卖合同成立后,卖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并在有关权属登记等方面办理相应手续。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89条的规定:“动产的交付,可以通过交付动产物、交付动产物的控制权或者交付动产物的凭证等形式实现。”这一规定说明了动产交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包括实际交付动产物、交付动产物的控制权或者交付动产物的凭证。

二、《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关于动产交付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 第189条

《民法典》第189条规定了动产交付的形式。根据该条款,动产的交付可以通过交付动产物、交付动产物的控制权或者交付动产物的凭证等形式实现。

2. 第190条

《民法典》第190条规定了动产交付的时机和地点。根据该条款,动产的交付应当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进行,经买卖双方约定或者依照习惯交付,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不适用习惯的除外。交付应当在双方约定的地点进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卖方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三、动产交付的重要性

动产交付是买卖合同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具有关键作用。

首先,动产交付可以确认买卖双方的履约义务。卖方通过交付动产物或其控制权,确认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方也可以通过接收动产物或其控制权,确认履行了付款的义务。

其次,动产交付可以确保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在接收到动产物或其控制权后,取得了相应的实际控制权,可以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从而获得相应的利益和使用权。

结论: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民法典》明确了动产交付的形式和时机。动产交付可以通过交付动产物、交付动产物的控制权或者交付动产物的凭证等形式进行。动产交付的目的是确认买卖双方的履约义务,保护双方的权益,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在进行动产交付时,书面记录或其他形式的证明可以起到确保交易双方权益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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