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工伤赔偿律师:李某工地槽钢砸伤右足工伤十级,建筑公司以分包拒认劳动关系,终判赔十万余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05 15:48:57
前言:
建筑工地,各种分包极为常见,出现工伤事故,如何定责,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法院认定,即便存在分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各项赔偿十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29日,李顺某在广州市X道交通X号线的中X二十X局X工区项目工地工作时,被突然滑落的槽钢砸伤右足。经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此次事故属于工伤,并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李顺某的用人单位——广西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李顺某受伤后,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0月15日解除。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志某公司是否应与李顺某存在劳动关系并承担全部工伤待遇赔偿责任?
1️⃣ 公司抗辩:志某公司主张,其已将涉案工程的脚手架劳务分包给他人,李顺某是分包人雇佣的,工资是代为发放,因此与李顺某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
2️⃣ 法院认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已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已确认双方在2021年4月4日至10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志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生效裁决,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 法院判决结果:因志某公司未依法为李顺某参加工伤保险,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全部由公司承担。荔湾区法院判决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300.4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28.8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57.20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0元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140元
同时,法院驳回了志某公司“无需支付上述款项”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 劳动关系是工伤赔偿的前提: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了劳动关系。这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主张“分包”或“代发工资”,只要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符合相关要件,仍可能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用人单位。
⚠️ 不缴社保,后果自负: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于志某公司未购买社保,依据该条例,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全部待遇,转由该公司自行支付。这是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的最直接体现。
⚠️ 合法解除,补偿可得: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李顺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故获法院支持。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作为一名处理广州工伤赔偿案件的律师周孚泉律师荔湾区团队,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给劳动者(工友)的提醒:
1️⃣ 证据意识是关键:务必保存好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标准的证据。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微信工作群聊记录等,在仲裁和诉讼中至关重要。本案中,能显示月工资5000元的转账记录,直接影响了赔偿基数的计算。
2️⃣ 程序步骤不能错:发生工伤后,固定证据、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核心三步。尤其是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不申请时,劳动者自己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主动向人社局提出申请的关键一步。
3️⃣ “分包”不一定是免死金牌:如遇公司以工程已分包推卸责任,不要轻易接受。本案表明,只要能证明你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就有机会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可及时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给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公司、劳务公司)的提醒:
1️⃣ 法律风险极高:试图通过签订分包合同、由包工头招人、公司“代发工资”的模式来规避法定的用人单位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所有赔偿将由公司全额承担,本案即是明证。
2️⃣ 合规参保是唯一出路: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也是企业转移重大用工风险的最有效手段。在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工伤保险的保障作用无可替代。侥幸心理带来的可能是远超保费的一次性巨额赔付。
周孚泉律师简介:湖南耒阳人,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广州执业,对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有着十分丰富办案经验,擅长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工合同、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TEL: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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