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交通事故律师:海珠区交通事故案,主要责任方担责80%, 保险公司判赔52.7万余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10:46:16
引言: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确认由事故主要责任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19日16时33分许,原告陈某(女,1940年出生)在广州市海珠区与被告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多处骨折。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陈某住院428天(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12月22日),产生医疗费442442.46元。 事故车辆投保于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已付18000元,李某未支付任何费用。经鉴定,陈某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护理期425日,营养期425日。 法院说理与法院判决 ???? 双方抗辩观点: ???? 法院认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8条:机动车事故责任原则;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海珠区周孚泉律师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原告做得好的方面:
✅ 被告李某:无异议。
⚠️ 被告某公司:对医疗费(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护理费(应按鉴定425天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20000元过高)等有异议;否认辅助器具费及纸尿裤缺乏医嘱。
✅ 原告:主张总损失656658.92元,按80%比例求偿546927.1元。
1️⃣ 损失核算为622008.92元(包括医疗费442442.46元、护理费67800元等),精神抚慰金酌定16800元;
2️⃣ 李某承担80%责任,某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医疗项18000元、死亡伤残项135716.5元,商业险赔付剩余损失80%(374633.97元),加精神抚慰金16800元,扣除已付18000元,最终赔偿527150.47元;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诉讼费9269元由原告负担335元、某公司负担8934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交强险与商业险赔付顺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事故赔偿责任划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分配。
???? 及时依法鉴定伤残等级,固定护理期证据,为赔偿计算提供基础;
???? 保存医疗费、辅助器具(如轮椅187元)票据,确保损失主张有据。
⚠️ 不足与改进建议:
???? 纸尿裤费用4900元虽获支持,但缺乏医嘱易生争议→今后应争取医院书面建议,强化必要性证明;
???? 精神抚慰金诉请20000元,法院酌减至16800元。
✅ 被告借鉴处:
???? 李某积极应诉并认可责任,有利纠纷高效解决;
???? 某公司抗辩非医保用药扣减,但因未举证未被采纳→保险公司应提前收集用药清单,细化拒赔证据。
--> 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定责、保全证据、咨询专业律师,是优化赔偿结果的关键。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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