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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花都区钟某出借银行卡涉1300余万流水被判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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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即便只是“顺便”赚点外快,也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广州花都区一名男子钟某杭因出借银行卡并介绍朋友参与,涉及流水金额高达1300余万元,最终被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实刑。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初,被告人钟某杭与同案人密谋后,在广州市花都区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出借给同案人用于接收转账,短短几天内汇入汇出资金700余笔,金额合计1000万余元,钟某杭收取好处费5000余元。银行卡被冻结后,钟某杭并未收手,2022年1月初又介绍同案人张某在花都区新华街花城路附近出借其名下中国银行卡,期间汇入汇出资金近1000笔,金额合计390余万元,其中包含陈某甫、陈某等四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42095元。钟某杭从中截留好处费,个人累计获利约800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钟某杭出借自己及他人名下银行卡共2张,银行卡汇入和汇出金额分别共计1300余万元,非法获利约8000元,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退赃等情节,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杭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方意见:

被告人钟某杭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持相同辩护意见。

法院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钟某杭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2024)粤0114刑初132号):

一、被告人钟某杭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退缴的赃款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花都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厘清主观明知程度:帮信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若仅是出于朋友关系出借银行卡,对资金的具体犯罪性质并不知情,律师需重点挖掘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论证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未达到法律要求的“明知”标准,争取定性辩护空间。

②积极退赃与认罪认罚的时机:退赃退赔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钟某杭全案获利仅约8000元,若能在一审判决前全额退缴,结合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通常会体现优惠。当事人切勿因数额小而产生侥幸心理,及时止损是明智选择。

③区分主从犯与作用大小:若存在介绍他人出借银行卡但自身截留好处费较少的情形,律师应着力论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辅助地位,获利数额与整体流水规模不成正比,从而争取认定为从犯,以获得比主犯更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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