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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是否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对主体权利保护和救济措施做出了规定?

作者:147小编时间:2023-08-13 04:01:11

中国于2020年1月1日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该法典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对主体权利保护和救济措施做出了重要规定。

一、法律的出处

《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第八节

二、环境损害赔偿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

该条规定了相对主体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权利保护。根据该条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受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损害,有权依法要求停止污染、排除危险、消除隐患、恢复生态环境、修复受损物等。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具体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污染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合理的维权费用和其他直接相关费用等。

三、环境保护机关的行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

该条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机关的行政责任。根据该法规,环境保护机关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负有监督、检查、调查和处罚的责任。同时,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损害,环境保护机关有权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修复和弥补,并追究责任。

四、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五条

该条规定了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责任。根据该规定,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取措施进行修复和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条

该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法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标准,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合理的维权费用和其他直接相关费用,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等。

综上所述,我国新修订的《民法典》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对主体权利保护和救济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通过这些规定,相对主体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机关等相关部门也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责任。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进一步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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